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履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法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权柄保护事情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公民为中央,遵照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遵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柄保护共同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培植,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浸染。
第五条 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做事的标准体系培植,鼓励经营者制订履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做事质量。
第六条 国家倡导文明、康健、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办法,反对奢侈摧残浪费蹂躏。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包括以褒奖、赠予、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应该担保商品或者做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免费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利用性能的,经营者应该在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前如实奉告消费者。
经营者应该担保其经营场所及举动步伐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采纳必要的安全防护方法,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碰着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该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八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可能存在毛病,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响情形或者提出建议。
经营者创造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可能存在毛病,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该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纳干系方法。采纳召回方法的,生产或者入口商品的经营者应该制订召回操持,发布召复书息,明确奉告消费者享有的干系权利,保存完全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用度。商品发卖、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干系经营者应该依法履行召回干系帮忙和合营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应该采取普通易懂的办法,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干系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名誉,虚构商品或者做事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修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办法,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对同一商品或者做事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办法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做事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完好、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能干。
经营者采纳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办法供应做事的,应该在消费者接管做事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做事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定人身自由等办法或者利用技能手段,逼迫或者变相逼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或者打消、限定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扬、产品推举、实物展示或者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对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做事、任务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该向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该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在其首页、***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办法标明或者解释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还应该向消费者供应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办法等信息。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园地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园地的出租者应该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干系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依法履行消费者权柄保护干系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柄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办理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哀求供应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职员干系信息以及干系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职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虚构或者浮夸商品或者做事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勾引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做事。
第十六条 经营者供应网络游戏做事的,应该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做事干系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韶光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康健。
第十七条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的,应该遵守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加重消费者的任务或者限定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条约、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办理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做事等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改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哀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完结之日起打算,须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打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改换责任后,承担改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改换完成之日起重新打算。经营者修理的韶光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该按照***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干系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干系款项。
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的,应该遵守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对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情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赞许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谢绝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不雅观的,经营者应该予以退货。
消费者无情由退货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情由退货规则危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第二十条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时收取押金的,应该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办法、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哀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该及时退还。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做事场所的,应该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能干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办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支款办法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与消费者订立书面条约,约定商品或者做事的详细内容、价款或者用度、预支款退还办法、违约任务等事变。
经营者收取预支款后,应该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供应商品或者做事,不得降落商品或者做事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支款。
经营者涌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条约约定或者交易习气正常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停滞收取预支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做事场所的,应该提前奉告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任。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条约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连续履行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责任,或者哀求退还未消费的预支款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该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时,不得过度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办法,逼迫或者变相逼迫消费者赞许网络、利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崇奉、特定身份、医疗康健、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赞许,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赞许吸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该供应明确、便捷的取消办法。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该立即停滞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第三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柄保护事情的辅导,组织、折衷、督匆匆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柄保护事情职责,提升消费者权柄保护事情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柄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响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剖析运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投诉、举报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消费者权柄保护事情的协同合营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做事履行抽查考验等监管方法,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培植,依法公示有关行政容许、行政惩罚、抽查考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落信经营者履行惩戒。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消费知识的宣扬遍及,倡导文明、康健、绿色消费,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扬、行政辅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完善绿色消费的标准、认证和信息表露体系,鼓励经营者对商品和做事作出绿色消费方面的信息表露或者承诺,依法查处虚假信息表露和承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勾引、督匆匆经营者遵法诚信经营,制订的行业规则、自律规则、示范条约和干系标准等应该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统统组织和个人对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该真实、客不雅观、公道地宣布涉及消费者权柄的干系事变,加强消费者维权干系知识的宣扬遍及,对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按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培植,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负责听取消费者协会的见地和建议。对付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响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回答;对付备案查处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奉告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该加强消费普法宣扬和消费勾引,向消费者供应消费维权做事与支持,提高消费者掩护自身合法权柄的能力。
消费者协会应该及时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范例案例和履历做法,勾引、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响商品和做事状况、消费者见地和消费维权情形。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柄保护事变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见地或者进行辅导发言,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部门等各干系方的组织折衷,推动办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柄保护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形,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见地、供应证据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对侵害浩瀚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争议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应该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掩护自身合法权柄,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维权。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办理机制,勾引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度、投诉、仲裁、诉讼等办法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该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办理消费争议。
鼓励和勾引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卖力、先行赔付、在线争议办理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要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度组织进行调度的,干系组织应该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该供应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详细的投诉要乞降事实依据。
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理并奉告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该奉告消费者不予受理的情由和其他办理争议的路子。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赞许调度的,有关行政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及时调度,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度完毕;调度不成的应该终止调度。调度过程中须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韶光不打算在60日内。
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赞许,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度组织调度。
第四十七条 因消费争议须要对商品或者做事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同等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对付重大、繁芜、涉及浩瀚消费者合法权柄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考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违反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哀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做事的标签标识、解释书、宣扬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做事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修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办法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打单的,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事情职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费者权柄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