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变的关照,哀求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该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
电子烟。新华社图
关照指出,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该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严格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谋划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该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该接管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干系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同时,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
不在中国境内发卖、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干系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的,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干系哀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该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关照还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未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容许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发卖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不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发卖。上市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同等。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做事的广告、公益广告,宣扬电子烟名称、牌号、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发卖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缘由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牌号、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展览会等。
普通中小学、分外教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发卖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卖电子烟产品;应该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办法发卖或变相发卖电子烟产品。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施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责编:刘玫妍
主编:徐婷婷
校正: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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