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强在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落某养殖场内擅自改造小型电镀厂,购买酸铜原液、除油水、滤化镍、硫酸铜等生产材料并聘请工人在该场所内进行电镀作业,期间生产废水没有按规定进行净化处理,直接通过自设管道排放到厂房围墙外未采纳任何防护方法的泥坑中。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土坑内废水中排放口总铜、总铁、总镍、总铬等数值超标。
2022年10月,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前期事情后,依法对该污染环境案备案侦查。通过深入调查,进一步查清了李某强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节制了干系证据。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兴宁市公安局于2022年10月8日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李某强依法采纳刑事逼迫方法,侦查闭幕后移送兴宁市公民审查院审理。
2023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强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被兴宁市公民审查院依法提起公诉。

南方+ 张柳青
通讯员 兴公宣
【作者】 张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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