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刚过,消费者购物后创造商品存在问题或不合心意该如何退换货呢?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把稳仔细阅读商品详情并确保完备知悉退换货的商家规定,若不明确干系规则情形下可主动与店铺客服进行联系,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柄受到保障,并依照合理规则进行退换货流程。
其次,在商家没有详细规定或规定不合理合法时,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因此,消费者可采纳以下方法保障权柄:
1.除分外货色外,消费者可在收货后七天之内在保障商品无缺条件下提起无情由退换货申请。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七日内返还价款。
2.若网上购物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改换、修理的,可以哀求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用度。
越秀法院在此提醒,若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柄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路子办理:(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要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度组织调度;(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