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七日无情由退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发布了多个范例案例。明确奢侈品、二手数码产品、盲盒类商品等轇轕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裁判规则,对以格式条款限定消费者退货权利等不规范行为予以规制。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经营者虽然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但法院终极的讯断显示这样的标注“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例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法院终极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要求。

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形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而谢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退货商品“不无缺”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谢绝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条件。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是否“无缺”陷入举证僵局的情形下,经营者以退货商品“不无缺”为由谢绝消费者七日无情由退货申请的,法院可依照履历法则进行认定。结合日常生活履历,退货商品“不无缺”并非消费者造成,经营者不得谢绝消费者的无情由退货申请。
例如,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情由退换:知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落、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情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情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无缺”为由谢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在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形,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形下,法院结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吕某从收到涉案羽绒服、申请退货到将快递寄回的韶光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样平常无法在如此短韶光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形。涉案羽绒服被吕某永劫光穿着或经由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供应的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无缺。法院讯断支持原辞职款退货的诉讼要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范例案例 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形下,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遭拒,遂诉至法院。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类商品,涉案店铺在商品详情先容、下单、购买等过程中均设置了显著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线上拆袋,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分外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分外性子,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形下,其商品代价已实现,此时哀求盲盒经营者接管无情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盲盒发卖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发卖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讯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二手商品退货时,经营者对商品是否无缺负有举证任务
对付非全新商品的七日无情由退货,在经营者主见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利用痕迹构成不无缺,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任务。
例如,原告宋某在被告谭某经营的店铺购买1件二手入口破壁机。在收到涉案商品后,拆封插上电源进行空转测试,认为噪音过大,故在平台客服参与下七日内申请退货退款。在宋某寄回涉案商品后,谭某以“机身处多处划痕,严重影响二次发卖,商品已经不是无缺”为由谢绝退款,并将商品回寄回。宋某遂将谭某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退货退款并按照商品原价的三倍赔偿。法院讯断支持原辞职款退货的诉讼要求。
法院认为,非全新商品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认定,《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该当无缺。确立“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阛阓购物同等的检讨、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消费者拆封试用,商家不能仅以“已拆封”“已测试”“已试用”为由认定商品不无缺。如经营者主见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利用痕迹构成不无缺,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任务。
手机包装拆封不影响“无缺”,激活后贬损代价较大,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杨某通过某商城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公司***的一部手机,杨某收到货后创造手机屏幕刺眼,主见七日无情由退货,认为若不拆封则无法知晓商品是否适宜自己的判断,该公司关于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日无情由退货”条款的行为是违规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无缺。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无缺。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无缺。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样平常情形下,此类商品的“无缺”并非“商品包装无缺”。对付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纯挚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打消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情由。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样平常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发卖,代价贬损较大。上述贬值丢失由网络商品发卖者承担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商品发卖者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落衡,极不公正。消费者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利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无缺。不能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法院提示,“无情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付不同的商品,“无缺”的标准亦有所差异。经营者应该进一步细化适用无情由退货的条件,在商品宣扬页面显著位置标注该商品是否适用该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消费者应该理性维权,行使“七日无情由退货”权利需担保商品“无缺”,不得滥用权利恶意退货。
任务编辑: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