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哀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据、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发卖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精确打算应纳增值税额。
然 而,在实际事情中,常常会涌现一样平常纳税人将发生应税发卖行为采取发卖额和销项税额 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发卖额。
我国増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 不含増值税本身的数额。

在打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发卖额换算为不含税发卖额, 就不符合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即仍会导致对増值税销项税额本身的重复征税征象, 也会影响企业本钱核算过程,如果普遍涌现以含税发卖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会在某种 程度上推动物价非正常上涨情形的涌现。
因此,一样平常纳税人发生应税发卖行为取得的含 税发卖额在打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发卖额。对付一样平常纳税人发生的 应税发卖行为,采取发卖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打算发卖额:
发卖额=含税发卖额+ (1 +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发生应税发卖行为时按《增值税暂行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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