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乃翔
2022年3月14日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掩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失火事件,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发卖、登记、通畅、停放、充电以及干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干系技能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赞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该遵照科学方案、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事情的领导,建立事情折衷机制,保障事情所需经费,督匆匆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督匆匆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任务。村落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忙做好干系事情。
第五条 公安部门卖力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电动自行车逼迫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讨。
消防接济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卖力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干系事情。
第六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扬教诲,勾引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教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诲纳入法治宣扬教诲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奇迹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该加强对本单位职员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的宣扬教诲。
***媒体应该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和干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扬。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干系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掩护消防安全。
鼓励"大众年夜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做事,帮忙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事情。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干系行业协会应该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勾引、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干系产品的生产、发卖、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康健、有序发展。
第二章 生产和发卖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该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并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
生产、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该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发卖者应该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建立进货和发卖台账,并在发卖场所能干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并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的干系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卖的,应该在表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干系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卖电动自行车的发卖者的***明(业务执照)、地址、联系办法、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创造平台内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违反干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并向干系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发卖者采纳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办法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发卖者应该供应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改换、回收做事,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发卖具有下列环境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改换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率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逼迫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形状构造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假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三章 登记和通畅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该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所需用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供应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做事点、开通网上办理等办法,供应电动自行车登记做事。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入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好、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办法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该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落、灭失落、报废等缘故原由无法连续利用的,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利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利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落或者严重破坏的,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畅规定外,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形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履行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办法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职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假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畅能力,制订并履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畅道路、停放场所、充电举动步伐等根本举动步伐方案。
第二十一条 车站、广场、阛阓、公园、运动场馆、医疗卫活气构、政务做事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该按照规定配套培植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举动步伐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培植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举动步伐。有条件的村落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举动步伐。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该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畅。禁止不才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该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哀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哀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订管理规定、加强宣扬教诲等办法,勾引业主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接济、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或者参与信息共享、情形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事情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快递、代驾、外卖等做事企业应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任务,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须要购买第三者任务险、驾乘职员人身意外侵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形,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等方法。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任务,配备专门管理职员,加强车辆检测、掩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任务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干系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假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履行行政惩罚,应该坚持惩罚与教诲相结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四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事情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转自:山东省政府网站
来源: 中国山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