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医疗状师
案情简介
患者因风湿性心脏病,双瓣膜病变,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心功能不全Ⅲ°合并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患者入住甲医院,予相应药物治疗,患者既往有反复胸闷、气急3年,突发晕厥的病情。住院10天后心超检讨示:风心双瓣膜病变、二尖瓣轻度狭窄、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伴轻度狭窄;左心增大、升主动脉扩展、轻度肺动脉高压。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就诊。患方通过网络医疗做事与乙医院年夜夫取得联系后入住乙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双病变、二尖瓣狭窄、冠心病、心功能Ⅲ—Ⅳ级。入院第2日在全麻下为患者施行体外循环下双瓣膜置换术。术后第2日上午,患者涌现心率逐渐减慢至54次/分以至停搏,多量血管活性药物坚持下血压在30—45/17—25毫米汞柱旁边,并逐渐涌现血压低落至测不出。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方法,但患者病情无改进。当日下午,因患者已无救治希望,家属哀求自动出院。当日,患者去世亡。患方认为乙医院对患者涉案诊疗行为存在差错,并致患者去世亡。

鉴定见地认为:医方病史记录欠详尽(如剖胸止血术仅在照顾护士记录中有大略记录,没有手术记录及干系病程记录),术前未完善凝血功能检讨(病史中无干系检讨报告单),未对冠心病患者冠状动脉状况进行复查(据前次冠脉造影长达2年余),解释术前准备事情不充分,不能打消患者术后低心排综合征与冠脉供血不敷有关,与患者去世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任务程度为次要任务。
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乙医院年夜夫在术前通过电脑已阅看患者检讨结果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乙医院术前未完善相应检讨、评估,准备事情不充分,造成未精确预估患者术后冠状动脉供血不敷情形,与患者术后涌现低心排综合征并终极去世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合本案患方的客不雅观病景况态,酌定赔偿比例为30%。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前网络做事供应商为患方与有名年夜夫供应沟通平台的征象比较普遍,但通过网络供应远程医疗做事一样平常情形下并非医疗机构的执业办法,且乙医院年夜夫在患者至乙医院处就诊前,仅因此个人名义向患者供应咨询做事,并不属于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乙医院在接管患者的求诊后,除须要对患者当前状况完善相应检讨、评估外,亦应根据须要充分理解患者的既往病史情形,而不能仅凭之前患者的陈述及供应的病史资料进行判断。故一审综合本案情形酌定乙医院3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坚持。
法律简析
一、远程医疗做事的内容
远程医疗做事是一方医疗机构约请其他医疗机构,利用通讯、打算机及网络技能,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供应技能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能,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供应的诊疗做事,属于远程医疗做事。其包括以下两种环境:
(一)某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约请,受邀方利用通讯、打算机及网络技能等信息化技能,为约请方患者诊疗供应技能支持的医疗活动。
(二)约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做事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约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利用通讯、打算机及网络技能等信息化技能,为约请方患者诊疗供应技能支持的医疗活动。
二、开展远程医疗做事的条件及哀求
首先,要有卫生康健行政部门批准及与所开展远程医疗做事相应的诊疗科目。其次,要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做事哀求的专业技能职员。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事情履历,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赞许。第三,要有完善的远程医疗做事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能保障方法。
约请方与受邀方应该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职员参与远程医疗做事。约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约请方为基层医疗卫活气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村落庄年夜夫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做事能力、独立开展临床事情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供应远程医疗做事。根据患者病情,可供应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做事。
约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约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做事干系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署名的电子文件等办法发送。医务职员为患者供应咨询做事后,应该记录咨询信息。医务职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供应远程医疗做事的,应该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赞许,并利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供应诊疗做事。
三、远程医疗做事法律任务的承担
在远程医疗做事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约请方所在地卫生康健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约请方承担相应法律任务,远程诊断由约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任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互助开展远程医疗做事发生争议时,由约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干系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任务。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在开展远程医疗做事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件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康健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做事,本案的乙医院年夜夫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履行远程医疗做事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患者供应咨询的行为涉嫌造孽行医,不能视为乙医院的诊疗行为,而且该年夜夫在患者到乙医院住院治疗时,也没有在术前按照规定直接导致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的乙医院承担了相应的医疗危害赔偿任务,同时对付该年夜夫来讲,其也可能会因造孽行医受到一定的行政惩罚,或因违反医院管理规定而受到医院内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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