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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春雨
原标题: 外贸企业在入口商品上贴附自己的牌号标识,是否属于牌号利用?
如果外贸企业仅仅将自己的牌号贴附在入口商品上并进行了产品的市场发卖,但自身不从事商品的生产,那么该发卖行为能否坚持商品牌号的注册?在笔者处理的一件撤销复审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案情:
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于2009年7月29日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提出第7578656号图形牌号(以下简称“诉争牌号”)的注册申请,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法国某个人(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以连续三年不该用为由对诉争牌号提出撤销申请。
第三人在牌号局阶段、牌号评审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印有诉争牌号的宣扬材料、广告牌、易拉宝、服装、名片;
2. 印有诉争牌号的产品外包装;
3. 第三人参与各种展会的资料;
4. 媒体宣扬资料;
5. 经公证的购货条约、银行进账单、***、送货单、展会***、照片、杂志等。
牌号局、商评委(现“牌号局”)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供应的上述证据1、3、4不能证明诉争牌号的利用,但认为证据2、5能够证明诉争牌号在指定期间内的利用,因此裁定对诉争牌号予以坚持注册。
原告对付上述裁定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辩:
原告认为,证据2的红酒产品标签中显示的牌号为“CALP卡罗”、“康塔谷”、“拉加德-希拉”等,生产商分别为来自于西班牙、智利等酒庄,该标签显示的是上述牌号的利用,而非诉争牌号。证据2的牌号只是作为入口商供应入口代理做事上面的做事牌号。消费者在见到证据2的商品时,用以识别产品来源的是酒标上面的他人牌号,而非诉争牌号。经查询,前述“康塔谷”等酒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也有发卖,但发卖主体并不是本案第三人,也没有显示诉争牌号。
关于证据5,条约和***中的商品,是有他人品牌的;经在网上查询,条约和***中涌现的产品品牌,如“1884珍藏赤霞珠”、“1884珍藏马尔贝克”、“1884珍藏桑娇维塞”、 “神猎者”、“蒂卡尔”等,在一些红酒发卖平台(慧聪网、红酒天下等)均有宣扬和发卖,但代理商并不是本案牌号注册人。因此,本案第三人利用诉争牌号的目的,是为了使得消费者在诉争牌号与第三人的入口代理做事之间建立链接,所以是做事牌号的利用,不是商品牌号的利用。第三人供应的做事,类似于第35类的350114商业中介做事、350005进出口代理做事、350071替他人推销做事。诉争牌号的涌现,不会使消费者在葡萄酒商品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固定联系,诉争牌号仅仅是对付第三人入口代理做事的展示,不属于牌号法意义上对第33类商品牌号的利用。
★审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据2为葡萄酒酒瓶、纸箱、木箱等包装照片,根据照片所显示的信息,第三人为照片中葡萄酒商品的入口代理商。虽然第三人在葡萄酒包装标签上进口商信息部分标注了诉争牌号,但该标签同时亦显示有其他牌号、生产商及其原产地信息。同时,证据5中的***、发卖单据等未表示牌号,或表示为其他商业标识的酒类产品。本案诉争牌号核定利用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之上,而在案证据所表示是第三人实际从事葡萄酒商品的入口经营活动,其入口的外国葡萄酒均带有外国牌号,第三人在已有牌号标志的入口商品上贴附中文标签,并同时标注诉争牌号标志的行为,仅能起到指明入口发卖做事的供应者,而非指明葡萄酒商品的来源,故不属于诉争牌号在酒类商品上的利用行为。因此,法院讯断撤销牌号局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评析:
一、干系《牌号审查和审理标准》的规定
根据《审查审查和审理标准》,牌号法意义上的利用,即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利用。该利用包括将牌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牌号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牌号利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详细表现形式有:
(1)采纳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办法将牌号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利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解释书、先容手册、价目表等上;
(2)牌号利用在与商品发卖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利用在商品发卖条约、***、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考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牌号利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拓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办法为牌号或者利用牌号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扬;
(4)牌号在展览会、展览会上利用,包括在展览会、展览会上供应的利用该牌号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牌号利用形式。
牌号利用在指定做事上的详细表现形式有:
(1)牌号直策应用于做事场所,包括利用于做事的先容手册、做事场所招牌、店堂装饰、事情职员衣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函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做事干系的用品上;
(2)牌号利用于和做事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汇款单据、供应做事协议、维修掩护证明等;
(3)牌号利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拓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办法为牌号或者利用牌号的做事进行的广告宣扬;
(4)牌号在展览会、展览会上利用,包括在展览会、展览会上供应的利用该牌号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牌号利用形式。
二、结合本案环境,对付撤三利用证据争辩点的建议
本案中,原告先后对付诉争牌号提出撤三、撤销复审、一审。但是结果却完备不同。究其缘故原由,正是由于对付“商品牌号”和“做事牌号”的认识不同导致的。
根据2001年《牌号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须要取得牌号专用权的,应该向牌号局申请商品牌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供应的做事项目,须要取得牌号专用权的,应该向牌号局申请做事牌号注册。
本案中,第三人供应了“葡萄酒”商品上的条约、***、葡萄酒瓶贴、包装木箱等证据,上面显示了诉争牌号,且部分条约***等核心证据进行了公证。表面看起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完备符合“商品牌号”的证据特色,因此牌号局和商评委均基于此证据坚持了诉争牌号的注册。但是仔细不雅观察证据材料却可以创造,上述证据上亦同时显示其他牌号、生产商及原产地信息,诉争牌号仅仅是为了标示其注册人从事葡萄酒商品的入口经营活动,其注册人在已有牌号标志的入口商品上贴附诉争牌号的行为,仅能起到指明入口发卖做事的供应者的功能,而非指明葡萄酒商品的来源。
因此,原审牌号局、牌号评审部门将第三人对他人商品的发卖行为视为构成诉争牌号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利用,属于对商品和做事类别的认定缺点。
经由精心准备,法院终极接管了上述不雅观点,并基于此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借鉴意义
此案对付“商品牌号”和“做事牌号”所需利用证据的不同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对付牌号注册人,尤其是进出口企业如何选择自己牌号的核心注册种别、如何网络存档利用证据等,都具有借鉴意义。
随着牌号改革深入推进,中国市场主体的牌号保护意识显著提升,这是机遇也是寻衅,为了应对发展趋势,市场主体不仅仅要认识到牌号的市场代价,还要认识到牌号须要在利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和质量保障功能,要对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做事有清晰的认识。千万不要抱着“牌号注册了就能妥善保护”的缺点不雅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相应的代理机构也要尽到谨严代理的责任,精确勾引客户,对付客户的核心商品或者做事在申请提高行精确剖析、进而实现后期的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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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春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正: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