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关照》(泰城管规〔2024〕1号)已发布,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的缴费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报告并缴纳2024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小编梳理了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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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征收标准为:
居民按户缴纳, 标准为 5元/月•户 。居民用户 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
二、单位征收标准为:
(一)对机关、企奇迹单位(包括驻泰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条约工、临时工、留聘任职员)人数征收,标准为4元/月•人。新成立的单位,成立当年按照成立时的在职职工人数打算,从次月起开始征收。但对从事经营、做事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阛阓、专业市场按照经营场所面积 0.4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征收 ;
2.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经营场所小于即是50平方米的,按照6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平方米的,按照1.2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征收。
3.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澡、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洗濯)等做事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小于即是50平方米的,按照3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平方米的,按照0.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征收;
4.长途客车、公交车按照30元/辆•月的标准征收;经营性停车场按照30元/泊位•月的标准征收;
5.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的标准征收;
(二)对承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建筑施工容许证载明的条约价格的万分之六的标准征收。
(1)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委托代征单位在 收取居民用户水费时一并征收 。
(2)除居民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委托代征单位统一征收,其他缴费人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 向税务部门报告缴纳 。
办法一: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报告的缴费人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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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页面
②页面跳转,点击“地方特色”
③页面跳转后,点击“非税业务”
④点击“非税收入报告表”
⑤点击【进入报告】,进行【数据初始化】
⑥初始化完成后,点击【修正】进入报告表,如下图↓
报表中只须要填写“应缴费基数”,其他的均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需手动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角的【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返回】。
⑦点击【报告】,报告成功后记得缴款哦!
缴款可在报表左侧【涉税查询】中查询缴款。
缴款后可在报表左侧【完税凭据】中预览打印缴费凭据。
办法二: 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报告的缴费人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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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页面
②页面跳转,点击“我要办税-税费报告及缴纳-税费缴纳”
③进入报告,查看一下,所属期是否自动显示“2024-01-01至2024-12-31”
④点击【进入报告】,进行【数据初始化】
⑤初始化完成后,点击【修正】进入报告表,如下图↓
如果已经在税务系统完成费种认定,报表中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将默认显示,只需填写应缴费基数即可,其他的均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需手动填写,也无法手动修正。
⑥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角的【保存】,保存成功后返回,点击【报告】
报告成功后记得缴款哦
⑦缴款可在报表左侧【涉税查询】中查询缴款。缴款后可在报表左侧【完税凭据】中打印缴费凭据。
报告把稳点:
如果是从事经营、做事的单位需把稳一下,无需按照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征收,仅需按照经营场所面积或者产生垃圾量等标准征收。
(1)《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关照》(泰政规〔2024〕2号)
(2)《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关照》(泰城管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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